11.1 一般规定


11.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自动控制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1.1.2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应按本规范第10.2节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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