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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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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自动控制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1.1.2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应按本规范第10.2节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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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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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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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工艺布置
5 建筑
5.1 一般规定
5.2 屋面、顶棚
5.3 墙体
5.4 地面和楼面
5.5 门窗
5.6 楼梯
5.7 安全疏散
6 结构
6.1 结构选型
6.2 结构计算
6.3 结构构造
7 给水、消防与排水
8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采暖
8.3 通风和空气调节
9 动力
10 电气
10.1 供电电源及负荷分级
10.2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0.3 电气设备
10.4 室内电气线路
10.5 照明
10.6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0.7 防雷和接地
10.8 防静电
10.9 通信
11 自动控制
11.1 一般规定
11.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11.3 仪表设备及线路
11.4 控制室
11.5 火灾自动报警
11.6 视频监视系统
附录A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附录B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及防雷类别
附录C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